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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级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人身损害赔偿

2012-07-22 10:20:57 来源:


5-10级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人身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067月第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疑难释解>P135

被扶养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包括:

1.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一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便是一种抽象损失标准.出现这种情况的,是要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但不是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举例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为最轻的一个等级,这并不意味着以此为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一律要承担受害人10%的劳动能力丧失基数,而是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以说,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官要根据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5-10级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人伤赔偿的很多,并不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这些,具有标准的计算公式和正确答案.

对于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老实务的规定是五级以上才给,就像保险公司核定续疗费一样,不超过第一次治疗费的30%,但这些都不是司法解释,或者说在法庭上未必站得住脚.但我觉得得旧的实务,也有有理的地方,例如五级以上,才有可能充分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或者从一般数据可测,在一次治疗终结后,产生后续治疗费的比例,均在30%左右或以下既然这些是不符合现在司法解释的,那我们还是以司法解释来说吧.   解释中的概念,我理解为,如果伤残造成伤者劳动能力丧失,就应该给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且是依据丧失程度给但因人伤案件的多样及复杂性,并无法给出计算标准,实务过程中,应结合残疾情况\工作情况等综合考虑赔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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